关于下发《关于对人民群众举报交通逃逸事故予以奖励的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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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警大队,市区各事故中队: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公室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对人民群众举报交通逃逸事故予以奖励的标准》,现下发你们,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一切力量,打击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对人民群众举报交通逃逸事故予以奖励的标准
      根据冀公交明发【2005】203号明传电报,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打击交通逃逸事故的积极性,提高交通逃逸事故侦破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者,维护交通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举报交通事故逃逸的有功人员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一、对于车物损失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2000元人民币。
      二、对于伤人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人民币。
      三、对于死亡事故,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
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人民币。
      四、对于将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五、对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影响较大的交通逃逸事故,经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可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用于奖励举报人的专项经费预算。对于举报奖励金,应在查实后15日内支付给举报人或抓获并扭送逃逸人至公安机关的人员。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确保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