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九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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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

第四十九条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是经民政部注册,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的全国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是我会下设的八个专业工作机构之一,目前全国大中型汽车租赁企业多数是我会的会员单位。多年来,我会的汽车租赁会员企业不断向我会反映:汽车租赁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却要承担连带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要求我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解决这一问题。汽车租赁企业反映的租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租赁车辆在承租方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驾驶人、与车辆技术状况无关、在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由车主—汽车租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判决所有的汽车租赁企业都倍感不公和无辜。我会认为,汽车租赁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是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合理又无法律根据。为此,我会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市场。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的法规建设滞后,难以适应汽车租赁快速发展的需要。自1989年我国第一家租赁企业诞生以来的20年中,汽车租赁公司因承担交通事故无过错连带责任而蒙受重大损失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一问题被称为汽车租赁行业面临的三大法律沟壑之一,严重的影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我会与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交通报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2007年,我们三家单位又举办了《第二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这两次论坛期间,参会企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法院判定汽车租赁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反映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照“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审理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并要求我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汽车租赁企业的意见。此后,我会曾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并通过其它途径反映全国汽车租赁企业的这一诉求。

    今年11月28日,我会与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交通报社联合在杭州市举办了《第三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领导、部分省(区、市)的汽车租赁管理部门和全国大中型汽车租赁企业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共200多人出席会议。会议上,专门组织学习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一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汽车租赁企业和行业的租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反映了我国民主和司法的进步,一致表示,完全拥护这一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要求我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达“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意见。因此,我会作为全国汽车租赁的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的主办单位,代表参加论坛的全体汽车租赁企业,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强烈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过程中,保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内容。

    借此机会,我代表石家庄各汽车租赁企业,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汽车租赁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石家庄天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