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司机汽车租赁管理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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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司机汽车租赁管理政策的探讨

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 冯瑞林

汽车租赁在国际上是朝阳产业,有百年历史。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只有二十来年历史。因为起步晚、时间短,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概念有待理清,带司机汽车租赁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供共同探讨。
一、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客观的需要,也是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
囯际上租赁的分类有多种,其中按是否提供标的物以外的人力、管理等服务,可分为湿租赁和干租赁两种。就汽车租赁而言,带司机汽车租赁,就是湿租赁的一种形式。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租车要求提供带司机的需求在日益扩大,尤其是外资企业,出于从减少非生产性开支,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购车、不养人(司机)。因此,在租赁车辆时要求租赁企业提供驾驶员。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不少长租车辆,应承租方的要求都提供带司机租赁服务。驾驶员的来源,有汽车租赁公司自己通过招聘、培训,然后提供给承租方,更多的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送。这些驾驶员有多年的驾龄,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驾驶技能熟练。我们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一是能够滿足承租方的要求,降低费用支出;二是防范骗车风险,保障出租方资产安全;三是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四是解决了这部分驾驶人员的劳动就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总之,带司机汽车租赁对承租方、出租方、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
事实上,带司机租赁作为汽车租赁服务的延伸,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已不鲜见,国家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如北京奥运会、杭州市每年举办的西博会等会务用车,需要的是中高档车辆,组办方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带司机租赁。今年杭州市政府公车改革后,成立了杭州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其车辆也都是采取带司机租赁的方式。除此之外,目前市场上的婚车租赁,大多数是高档轿车,也都是带司机租赁的。综上所述,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市场的客观需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只能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其规范有序。
二、完善法律法规,使带司机汽车租赁合法化
我国最早对汽车租赁加以定义的规范性法规文件,是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4令),该规定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虽然这项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已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在制订地方性法规时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2005年9月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这一条规定的理解,焦点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企业一般认为,我们租车时提供的驾驶员只是服务的延伸,是专为承租方服务的,并没有揽客载人搞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是有的道路运管部门,将带司机汽车租赁等同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把汽车租赁企业长租给外资企业提供带驾服务的租赁车视为非法,作为“黑车”查处。2009年4月份,杭州市某运管处将本市数家汽车租赁公司多辆长期租赁给外资企业的车辆作为“黑车”予以查扣、处罚。查处的理由是因为这些租赁车辆提供了带驾服务而涉嫌非法营运。事发后,引起了杭州市四十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和当地一些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响。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凭有没有提供驾驶服务来判断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果租赁车辆在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路边等地方个别揽载旅客收取费用,则毫无疑问是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该予以查扣、处罚。但实际情况是,杭州市某运管处这次查处的车辆都是汽车租赁公司应外资企业的要求,与外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仅为本单位业务服务的车辆,而且其车型都是商务车。在性质上与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黑车”是有根本区别的,在使用中与承租企业的自备车并没什么两样,更谈不上会对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什么影响。
有的道路运管部门认为带司机租赁车会冲击包车和出租车。其实带司机租赁车与包车、出租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三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租赁车和包车、出租车不只是类型不同、乘坐对象不同,更主要区别于:出租车客运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乘客指定的地点行驶,招手即停,按计程器收费,短时间的一种客运服务。而带司机汽车租赁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有书面租赁合同,专为指定对象提供以车辆为主、配套人员服务为辅、租赁期满结算租金的一种服务方式。带司机租赁与包车客运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带司机租赁车 与包车也是有区别的,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一般以承载人数较多的大客车为主。而租赁车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中高档的小轿车和商务车,租车用途以商务活动为主。租赁车还有使用机动灵活、随意性強、体面等特点,这些都是出租车、包车所无法比拟的。我们认为出租车、包车和租赁车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他们功能不同,可以各司其职、共存共荣、相互补充、和谐发展。据了解,国内各大城市的带司机汽车租赁已成不争的事实,是十分常见的业务,但因为与现行的规定相悖,汽车租赁公司一直提心吊胆,大家期盼尽早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带司机汽车租赁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以解除汽车租赁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借鉴香港、台湾的经验,妥善解决带司机汽车租赁的管理问题
近几年,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组织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赴台湾、香港等地学习考察。据我们了解,台湾带司机汽车租赁在法律上是明确允许的。其《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00条规定“经营小客车租赁,租车人如须雇用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负责代雇持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驾驶”。但同时规定“不得将供租赁车辆外驶个别揽载旅客、货物违规营业”。台湾“代雇驾驶人”的做法,与我们现在的操作方式基本类似。在香港,带司机租赁的管理,是根据车型不同,将其细分为非专线小巴(带司机中型客车租赁)、非专营巴士(带司机大型客车租赁)、出租车(带司机小客车租赁)、轻型客货车(带司机客货车租赁)等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政策。由于管理政策非常有针对性,带司机租赁并未给香港的城市交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交通需求,丰富了城市交通模式。对带司机小客车租赁,只要有政府运输署签发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就可以从事带司机汽车租赁服务。但对带司机服务的车辆档次规定在30万港元以上,意在避免与的士经营的冲突。
综上所述,无论是台湾的“代雇驾驶人”,还是香港的带驾发证,都体现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管理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这对从事汽车租赁工作者来说是极大的鼓舞,也给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何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的新课题,我们期盼很快能看到有关的政策举措,使我国的汽车租赁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本人对带司机汽车租赁提出几点建议意见:
1、带司机租赁车辆的范围。带司机汽车租赁的车辆,限于12座及以下商务车和中高档小轿车。
2、长期租赁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承租单位的要求,专为承租单位业务服务,签订一年及以上汽车租赁合同的,可提供带司机汽车租赁服务,并报当地运管部门备案。
3、短期租赁车辆。对高端客户短期用于商务活动(包括接送)等需要的带司机租赁车辆,借鉴香港的做法,采取由企业提出申请,运管部门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汽车租赁企业,发放租赁汽车许可证。
4、会议租赁车辆。政府部门举办或经政府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会务用车,需要带司机租赁的,应在车辆上有明显的会议活动标志。
5、婚庆租赁车辆。为规范婚车租赁市场,带司机租赁的婚车,可参照大连市的做法,由婚车经营者向当地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发给婚车经营标志牌,放在车辆的明显位置。
6、带司机汽车租赁对驾驶员的要求。为保障带司机租赁车辆和承租方人员的安全,对驾驶员要有严格的要求,应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上述各项带司机的租赁车辆,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和出租车经营活动。
带司机汽车租赁关系到行业的发展,汽车租赁企业的生存。国家已明确汽车租赁业归口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我们希望尽快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根据我国的国情,研究制定带司机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以保障汽车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