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经营环境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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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经营环境持续改善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分会

一、汽车租赁业发展已经引起政府重视
汽车租赁可以促进消费、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①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发展汽车租赁市场;②2009年国务院明确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职责;③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八项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发展汽车租赁;④《北京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在发展循环经济部分,将汽车租赁作为绿色消费,鼓励发展;⑤作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结构的措施,《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转营汽车租赁;⑥《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将“汽车租赁信息服务系统” 作为“建设方便公众的交通信息服务系统”的科技交通工程项目予以财政支持。
二、我国汽车租赁发展已取得可喜成绩
由于市场需求和政府的宏观政策支持,我国汽车租赁发展迅速且形势良好。
1.汽车短期租赁。
呈现由东南经济发达地区向西北欠发达地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展和普及的趋势,目前已初步形成由全国主要城市构成的网络化经营模式,几乎所有县级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城镇都有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特别是2006年以来,至尊租车、神州租车、一嗨租车等一批新型汽车租赁企业的陆续营业,使汽车租赁初步成为一种满足个性需求、绿色的新交通模式。
2.汽车融资租赁。
到目前为止杭州、西宁、重庆、西安等城市都有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加公交运力的成功案例,华融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中集车辆融资租赁等一批我国主要融资租赁企业都在开展以公交、道路运输企业为对象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国际知名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如ALD等也在我国开展业务。一些货运企业借助融资租赁模式,将以往挂靠经营,转化为比较规范的融资租赁,向专业货车租赁企业发展,如中国吉运集团等。
三、汽车租赁发展环境持续改善
作为一个复合型,且以道路运输属性为主的新兴行业,其经营过程必然与现行政策发生矛盾,有些矛盾可能会影响到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第一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召开后,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状况受到关注,有媒体称这个朝阳行业发展正面临三道法律沟壑:骗卖,车祸,罚单。此外,汽车租赁行业还面临融资租赁车辆登记等问题。
4年过去了,随着对汽车租赁行业认识的更为客观以及汽车租赁行业对经济、社会作用的增加,这些阻碍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沟壑正在弥平,汽车租赁经营的宏观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1.骗卖。由于我国相关法规不健全,加上前几年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缺失,汽车租赁诈骗一度甚为猖獗,已成行业难以承受之重。上海、重庆、北京、福建都曾出现过严重的汽车租赁诈骗事件,2007年、2009年公安部2次发布有关汽车租赁诈骗的预警,这在其它行业是极为罕见的。
造成租赁车辆被骗猖獗的原因之一是,无处分权人将诈骗来的租赁车辆非法转卖给受让人后,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汽车租赁企业对租赁车辆主张权利。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属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可向受让人追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正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尽快制订类似国外“取回占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即租赁公司只要向法院出具车辆所有权和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证据,法院经简易程序即刻判令第三方向租赁公司返还租赁车辆。如第三方不履行判决,租赁公司即可要求强制执行,或要求公安部门配合执行,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助执行。如果这些实施细则能够出台,租赁企业采取使用备用钥匙取回被第三方占有的租赁车辆等措施追索租赁车辆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公安部门应对汽车租赁企业的自助救济措施予以协助。虽然有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为汽车租赁企业追索被骗车辆创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震慑了那些贪图便宜购买被骗租赁车辆的人,剪断了“骗”与“卖”的利益输送链,消除了租赁车骗卖问题存在的基础。
2.车祸。“车祸”指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以汽车租赁企业获得经营利益或汽车租赁具有危险行业性质为由,判汽车租赁企业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依照这一法律实践,汽车租赁被迫为完全由租赁车俩驾驶人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金额不在小数,有的企业甚至因此破产。根据汽车租赁企业的反应和要求,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曾就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反应,要求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状况。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通过二审。《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共有七个条款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了框架和细致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款,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汽车租赁企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如:车辆保养不当致机件失灵),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尚未正式颁布,但如果汽车租赁企业再遇到类似法律纠纷,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草案)所依据的归则原则,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七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第八条又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规规定汽车租赁属于无过错承担连责任范畴。应当不会太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正式颁布实施,届时汽车租赁企业再也不必为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这样的飞来横祸担心了。
3.罚单。多数地区交管部门对于超速、违章停车、闯红灯等交通违章的非现场处罚,采取向车辆所有人下发处罚通知的办法。通常这种办法可以起到对违章人进行惩处的作用,但对于汽车租赁这种特殊情况,如果承租人不主动接受处罚的话,由于汽车租赁企业没有相应约束措施,只能代人受过,承担违章人理应承担的处罚。这种情况一是纵容了交通违章,二是给汽车租赁企业造成人力和财力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督控制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象租赁车辆交通违章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处罚承租人,即该条款中所说的管理人。就此,我会2008年向公安部交管局建议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对承租人(租赁期间车辆的管理人)进行处罚,目前杭州等地已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4.融资租赁车辆登记。由于融资租赁车辆用益物权无法登记,承租方(用益物权方)无法获得车辆在税收、养路费、以及象“绿色车队补贴”这样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规,出租方(所有权方)不得不承担承租方(用益物权方)使用租赁车辆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我会正在争取将融资租赁车辆登记问题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调研计划,参考飞机、船舶登登记制度予以妥善解决。
我们希望,在第三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结束后,更多的汽车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得以解决或落实,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改善。